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一)帮扶基地认定
1.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地的县级就业服务部门提交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简介、吸纳脱贫人员名单、吸纳脱贫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与吸纳脱贫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吸纳脱贫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认定流程
(1)所属地县级就业服务部门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市就业部门。
(2)县(市、区)人社、就业部门与市人社、就业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市就业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复审通过,交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发文认定。
(4)企业根据认定文件,向所属地县(市、区)就业部门进行一次性奖补申报,奖补资金由所属地县(市、区)财政发放。
(二)奖补申报
1.申报资料
内江市就业帮扶基地资金申报审批表(附件一)、评定文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地县级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相关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3)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4)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对审核流程和涉及资料进行调整。
二、企业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申报资料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二)、吸纳人员花名册(附件三)、乡村振兴局确认脱贫人口依据、吸纳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脱贫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明细缴费账单。
(二)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地县级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相关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3)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4)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对审核流程和涉及资料进行调整。
三、其他主体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一)申报资料
内江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二)、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员花名册(附件三)、吸纳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乡村振兴局确认脱贫人口依据、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明细缴费账单、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向所属地县级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相关材料均需加盖生产经营主体公章。
(2)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3)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4)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对审核流程和涉及资料进行调整。
附件:1.内江市就业帮扶基地资金申报审批表
2.内江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资金申报表
附件:附件1
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一)帮扶基地认定
1.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地的县级就业服务部门提交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简介、吸纳脱贫人员名单、吸纳脱贫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与吸纳脱贫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吸纳脱贫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认定流程
(1)所属地县级就业服务部门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市就业部门。
(2)县(市、区)人社、就业部门与市人社、就业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市就业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复审通过,交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发文认定。
(4)企业根据认定文件,向所属地县(市、区)就业部门进行一次性奖补申报,奖补资金由所属地县(市、区)财政发放。
(二)奖补申报
1.申报资料
内江市就业帮扶基地资金申报审批表(附件一)、评定文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地县级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相关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3)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4)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对审核流程和涉及资料进行调整。
二、企业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申报资料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二)、吸纳人员花名册(附件三)、乡村振兴局确认脱贫人口依据、吸纳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脱贫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明细缴费账单。
(二)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地县级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相关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3)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4)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对审核流程和涉及资料进行调整。
三、其他主体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
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一)申报资料
内江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二)、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员花名册(附件三)、吸纳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乡村振兴局确认脱贫人口依据、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明细缴费账单、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向所属地县级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相关材料均需加盖生产经营主体公章。
(2)县(市、区)就业服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3)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4)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对审核流程和涉及资料进行调整。
附件:1.内江市就业帮扶基地资金申报审批表
2.内江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资金申报表
附件: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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